任何专家在其专业领域(包括大领域和小领域),都不可能无所不知。因此,对一些较窄、较专的问题不清楚,是没有什么丢人的。但是,倘若对本领域内最基本的东西也不知道,以从事美国史教学和研究的教授为例,假如对美国在哪一大洲、美国首都在哪里、美国有几个州、独立战争发生在哪一年等等这样的基本问题都糊里糊涂,那就让人“大跌眼镜”了。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和她的丈夫张仲春教授都是法学领域里的专家,而沈教授更是专家中的精英。据《东方早报》记者统计:“自1999年至今,沈木珠发表学术论文83篇;张仲春自2001年至今发表学术论文33篇”(《教授夫妇联手状告“学术批评网”》2007-11-19)。至于专著,也是不少。沈教授头上还有着各种学术桂冠:1992年获广东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次年获得国家教委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最重要的是“首届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这个令人羡慕不已的称号,还有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这样相当重要的身份。其著作被一些重要媒体借一些老专家之口誉为“内容丰富,资料翔实,重点明确,言简意赅,富有创见,无泛泛之谈”,“有的称赞她的文章‘内容充实,材料丰富,结构严谨,表述清楚,文字通畅’”,更有出版社编审夸奖她是 “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还说“这14个字,如今成了沈木珠的座右铭。”(《人民日报》(海外版)1996年3月2日)。
我不是搞法学的,隔行如隔山,故没有看过沈教授夫妇的大作(著作和论文),无权发表意见。因此,在没有确凿的证据推翻上述高度评价之前,我宁愿相信出自报纸和专家之口的评价是真实的。所以,我在此无意否定沈教授夫妇的骄人成绩,也不能说媒体的报道全是夸张、炒作。
在这里,我只是就事论事,谈谈对沈教授夫妇的官司中所言、所写、所行的一些看法。具体说,就是这一对法学教授夫妇在此“笔墨官司法院打”的过程中,并没有像他们在其大作中表现得那样“内容丰富,资料翔实,重点明确,言简意赅……无泛泛之谈”,更不是“结构严谨,表述清楚,文字通畅””、“文章不写一句空”。相反,却一再暴露出连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也相当匮乏或错误百出。
一、诉讼对象游移不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在“起诉实质要件”中规定:“(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根据该法律规定,原告在起诉前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此乃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沈木珠教授夫妇案采取了“简易程序”,即由审判员一人审理的方式。从法院采取这种简易审理方式的决定看,那就意味着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事实比较清楚,是非也轻易判定。对于如此简单的案件,按常理,被告是轻易确定的,就是一般不懂法律的公民,恐怕也不会弄错。
令人费解的是,作为法学家的沈教授夫妇竟然出现了严重差错:在他们起诉的两桩官司中,都发生了改变被告或被告地位的情况。在单独起诉学术批评网一案中,由起诉该网站变成起诉杨玉圣教授本人,而且是在开庭前一天即12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才通过法官电话知道的;在起诉李世洞、《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学术批评网一案中,撤销了《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的被告身份,杨玉圣教授除了被告身份改变外(由学术批评网的法定代表人变为直接被告),地位也由第三被告“升格”为第二被告。关于这个变更,杨教授更是到了法庭上才知道的。改变起诉学术批评网为起诉杨玉圣个人,据他的代理人孙晓丽律师说,学术批评网 “既不是法人,也不是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适格被告”。而且,无论是原告沈木珠教授夫妇还是法院至今一直没有将变更后的起诉状交给我本人或我的代理人,杨玉圣教授和他的代理人迄今也没有收到此诉状。
对于原告把《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从被告名单中去掉,我没看到沈教授夫妇的说明,也没看到其他专家的解释,不知底里。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法学家沈教授夫妇在确定被告时,对什么应该是“适格被告”这个属于“法律ABC”的知识是不太清楚的。因此,才发生改变被告这一情况。假如说这种情况发生在一般公民身上,那没什么希奇,因为他们究竟是“圈外人”,不懂这些“规矩”,但发生在法学家非凡是法学精英身上,就让人难以理解了。
二、诉讼请求无知无畏
沈木珠教授夫妇在其对学术批评网的起诉书中(按理,应该引用对被告杨玉圣的起诉书,但直到现在,杨教授仍未收到原告起诉他个人的新起诉书,而且从后来庭审的情况看,虽然起诉对象变了,但诉讼请求并未改变)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撤销学术批评网中有损原告名誉的所有文章;并在……《法制日报》、《南京日报》向原告及(被——李)诽谤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公开匿名诽谤者南京财经大学‘金许成’及‘史豪鼓‘的实际身份”。
对于第一个诉讼请求,我这个“法门寺”外人,就感到有点希奇。因为我知道,诉讼请求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非当事人或非受托人根本没有这个权利。正如庭审时法官所正确指出的:“假如被告涉嫌侵犯了这18家刊物的权利,原告也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只能是这18家刊物以各自的名义、分别主张其权利”。而且,这对教授夫妇即使想“打抱不平”,也无权以“代理人”资格这样无理取闹。因为,第一,鼓楼区人民法院至今根本没有接到18家期刊各自的起诉状,这一对教授夫妇如何能越俎代庖?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7至62条,对代理人的产生程序、权利等都有明确规定,别说提出诉讼请求,就是“变更诉讼请求”也“必须有委托人的非凡授权”。民事诉讼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一切吃法律饭的人来说,应该是最基础的“基础知识”了。可是,作为法学精英的沈木珠教授和其同为法学专家的丈夫张仲春教授竟然不了解这部重要法律的规定,缺乏这个最基础的“基础知识”,以至竟主动、热情地要代表此18家期刊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这不是典型的“无知无畏”,又是什么?
对于第二个诉讼请求,同样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规定的十种方式(据查,与名誉侵权有关的责任方式是:第一,停止侵害;第七,赔偿损失;第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第十,赔礼道歉)中,也没有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另根据郭杰先生文章中所引的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和1998年做出的两个司法解释,也没有此项规定。郭杰先生说:“1993年解释第十问中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形式只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五种,没有原告起诉书中‘公布……的真实身份’这一责任形式,故无论原告胜诉与否,该请求都不应得到法院支持”(郭杰:《学术批评的法律界限——以沈木珠教授夫妇诉学术批评网案为例》,2007年12月21日学术批评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又一部重要的法律,是一切法律工作者和研究者必须了解和熟悉的一部法律,两个司法解释也应该为这些实际工作者和研究者所了解和把握。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两位法律专家却竟然提出这种连“法门寺”外的一般人都感到可笑的诉讼请求!这不是“无知无畏”的又一表现,又是什么?
李世洞:法学教授夫妇与法律知识ABC——六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
来源:学术批评网 作者:李世洞(武汉大学教授) 时间:2008-01-0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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