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京政府法制网报道:在2007年12月11日的庭审中,原告沈木珠教授夫妇不仅预备了一两尺高的证据,而且“张仲春教授还将一个特大号的水杯带到了原告席上,他预备在法庭上跟被告‘好好讲讲理’,维护他们夫妇的合法权益。”而在此之前,《江南时报》也报道说:“ 当记者问到如何打这场官司时,沈教授笑着说,这只能用老祖宗的土办法,在法庭上,一篇篇、一条条与文章作者核对清楚。”(中国教育新闻网法治频道2007年11月14日)。
看来,这对法学家夫妇是要改弦易辙,放弃此前光放空炮、扣帽子、玩想象的路子,预备“真刀真枪”地和被告辩论一番,以事实、证据和法律、条例、规定来证实他们的无辜,证实被告“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
然而,一审的庭审情况却令人大失所望。从一些重要的媒体对庭审的报道看,让人感到原告并没有像他们在庭审前所表示的那样行动,走的仍然是老路子,耍的仍然是老套子。我前面所讲的“老路子”、“老套子”,具体说就是:他们在庭审中的辩论仍然是抽象、空洞、推理、武断,缺乏事实、证据和说理。
首先来看上午的庭审,这次庭审的核心就是本人《“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的定性问题。具体说就是,第一,该文是论述一般学术现象还是专门针对原告的;第二,该文所引用的事实依据究竟是储、徐两先生信中有关“动机不纯”的文字,还是金许成先生批评原告“复制”一文中的文字。原告既然提出“侵权”主张,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通例,他们就应该拿出有力的、具体的证据来证实该文是针对他们的,其所依据的事实就是金先生的文章而不是储、徐先生信中的“动机不纯”的有关文字,因而“侵犯了”其“名誉权”。
可是,据南京政府法制网报道:“沈木珠夫妇认为,李世洞的文章引用了未经核实的发表在学术批评网上的化名文章,而该文章里称其夫妇‘复制’等的内容,未经司法或者权威部门认定为剽窃行为,李世洞便将其作为三个例子中的一个,用于论证其观点,并予以公开发表,已构成侵权。”《法制日报》的报道是:“原告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夫妇在法庭上指出,曾经于2007年11月3日分别向被告发出书面侵权通知,但被告非但置若罔闻,而且重复发表,加剧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还在起诉状中说,“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地贬损原告名誉,欺侮原告人格,导致原告社会评价下降”。”
从上述报道的引文看出:第一,原告仍然是咬定该文依据的事实是金许成文章中有关“复制”的文字,而不是储、徐两先生信中的“动机不纯”的文字。对于我已反复在文章中用事实和证据解释、论证的观点,原告提不出任何有力的反证,没有拿出有力的证据证实其主张,也就是说没能指出拙文中哪一段哪一句文字证实我引用的是金先生的文章,而不是储、徐两先生信中原话,没有指出哪一段哪一句证实该文不是论述一般学术现象,而是针对他们二人;第二,原告仍然是纠缠“予以公开发表,已构成侵权”之类的空话;第三,原告脱离主题,答非所问,说什么原告“于2007年11月3日分别向被告发出书面侵权通知,但被告非但置若罔闻,而且重复发表,加剧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你们连该文“侵犯”你们“名誉权”这一主张都没能以有力的事实证实,怎么就能讲再发表该文是 “加剧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这也算法庭辩论?
《法制日报》还报道了张仲春教授反驳被告代理人关于拙文是学术批评文章论点的情况:张教授说“教育部2004年《研究学术规范》的学术批评是专指学术意见、学术观点,而他的文章根本没有调查核实。” 这又算什么辩论?我那小文难道不能说是一种“学术意见”?还有,我的那篇文章所依据的事实就是储、徐两先生信中的话,那信是白纸黑字至今一直挂在学术批评网上。除非储、徐两先生公开发表声明那信根本不存在,否则,就不能说拙文无事实依据。何况,我是引用史豪鼓先生的文章,作为“转述人”,正像我的代理人孙新强教授所强调的,我根本就没有去“调查核实”的法律义务!
在同天下午的庭审中,原告的那种抽象、空洞、推理、武断以及缺乏事实、证据和说理的辩论风格,更是暴露无遗。请看:
例一,“张仲春首先发言:‘就是学术批评网2005年11月21日发表了‘金许成文’,捏造事实进行诬蔑诽谤,严重侵害了原告名誉权,才导致情况不可收拾,网站要对此案负责”’”(《法制日报》报道)。这些语言和起诉状中的那些语言,何其相似乃尔!假如说起诉书等法律文书要求简明扼要,这样写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在庭审中就需要具体、具体地举证,不能仍然用那些抽象的空洞的语言辩论了。遗憾的是,原告仍然没有具体举出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而是天马行空,不着边际。
例二,“庭审刚刚开始,被告学术批评网负责人杨玉圣教授及其律师就提出疑问:‘你有何权利代表18家期刊?’‘我们只是要求你们在这些相关媒体赔礼道歉!’张仲春答。 ”(《法制日报》报道)这不是瞪着眼睛说瞎话吗?原告对学术批评网的起诉书中第一项诉讼请求就是“判令被告立即撤销学术批评网中有损原告名誉的所有文章;并在学术批评网……及《法制日报》、《南京日报》向原告及诽谤(语法不通,似应为 “被其诽谤”——李注)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请问张教授,这些白纸黑字哪里有一点你说的那种“只是要求你们在这些相关媒体赔礼道歉”的含义? 这能说是一种老实、认真的辩论态度吗? 据杨玉圣“答客问之八”说:“从法官的问话中得知,他们把原来的起诉状中的第二项要求中的向‘[被]诬蔑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去掉了。法官也明确告知原告:假如被告涉嫌侵犯了这18家刊物的权利,原告也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只能是这18家刊物以各自的名义、分别主张其权利。”张教授假如老老实实地说明这种真实情况,其实也没什么丢人的。然而,张教授却硬要说他们根本没有提出这种要求!
至于原告在起诉书中敢于超出法律规定,提出判令被告公布金许成和史豪鼓的真实身份的“要求”,更是暴露了作为原告的法学教授夫妇的无知无畏。关于这一点,郭杰先生已在《学术批评的法律界限——以沈木珠教授夫妇诉学术批评网案为例》(载学术批评网2007年12月21日)做了很有说服力的论述。
另外,据我的另一位代理人杨玉圣教授介绍,在12月11日上午的庭审中,法官曾经六次警告张教授的发言,张教授不得不向法官道歉,结合他在庭审时的肢体语言——右手一直比比划划,或者指着被告和其代理人,或者指着法官、书记员这个小插曲,也可看出其“指鹿为马”式的辩论风格了。
李世洞:放空炮 扣帽子 玩想象——五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
来源:学术批评网 作者:李世洞(武汉大学教授) 时间:2007-12-2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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