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河是少有的性学研究专家。这种少有,不仅是指性学研究本身少有人问津,更重要的是,她那“离经叛道”的性学观惹来众多非议,从而使她成为中国学术界少见的类似“明星”学者的人物。且听李银河的观点:“我是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者。同性恋、一夜情、虐恋、换偶,我们都不喜欢,但是,我要强调,他们有权利做我们不喜欢的事。”注重,李银河在这里用的都是复数人称,显然她是指类似同性恋、一夜情这样的事情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难以接受,但少数人这样做的权利却不可剥夺。确实由于大多数人对于这样的事情不仅难以接受,更有道德上的义愤甚至生理上的厌恶,于是,质疑反对之声汹涌而至。
在反对者看来,李银河是在宣扬一夜情、提倡乱伦、呼吁多边恋、支持同性恋,而这些现象都是与主流社会认同的道德观相背离的,一个专家学者怎么能公然宣扬离经叛道的行为呢?但是,当人们平心静气地读完李银河的言论之后就会发现,她从未主动提倡、呼吁这些行为,她本人也不是同性恋者,她只是强调要承认这些行为有其自由的空间而已。对于一种行为,承认与提倡显然是两码事,它们绝不是同义词,而不少反对者却把两者混为一谈。若不是出于有意曲解以混淆视听,那就是语文阅读理解尚有障碍。
还有一种反对意见的理由是:虐恋是心理变态;一夜情是不负责任的爱情观;说到换偶更是不能认同,它会破坏夫妻间的忠贞,是为男人的花心、消解审美疲惫提供途径,甚至当一方不愿意时,更有可能变相成为“强奸”;等等。其实正如李银河坦承,她本人就不喜欢“性”与“爱”分离的模式,换言之,对于上述行为,她并无偏好。但是,她却承认这些行为有其存在的权利,更不想从道德上去谴责这种行为。当然,至关重要的是,这些行为的实施有其必不可少的底线:发生在成人之间,自愿,私密。也就是说,这些行为绝不能构成对他人、社会的伤害。若是两个(或两家)成年人,愿意在自己家的卧室里拉上窗帘进行虐恋、一夜情(或是换偶),那么,别人出于什么样的权利可以充任道德警察去横加指责呢?至于说到比如一方(大多数情况下也许是妻子)不愿意对方(如丈夫)有此行为,当然对方就没有权利做此事,因为它违反了自愿性原则。如此说来,反对者同样是在误读李银河,因为出于非自愿的行为绝不是李银河要承认的权利。否则岂不等于承认强奸者也有其权利?
不过,本文打算认真对待并讨论最后一种反对意见。也许在大多数人心目中,虐恋、同性恋是生理上难以接受的事情,一夜情、换偶则有悖于心目中的道德观、恋爱观。既然这些行为都因其荒诞怪异而难以成为社会上多数人的行为准则,为何李银河公然要为少数人争取这样的权利或自由?更有人认为,在中国的国情之下,这些言论尤易引起不当后果,据说中国人普遍素质低下,若是大众听了专家的只字片语,对于这些行为一哄而上,岂不将败坏社会风气?就算问题没那么严重,李银河发表这些言论、主张这种权利至少也是吃饱了撑的。
这样的反对意见才算是说中了要害。笔者认同李银河的观点并打算为之辩护,也正是冲着这样的反对意见。因为要针锋相对地驳倒这样的反对意见,我们必须先得澄清若干重要的概念,这就是关于个人自由、个人权利的内涵及其重要价值所在。
个人自由与个人权利是指什么?首先要指出的是,这两个词语密切相关,我的权利范围之内也就是我的自由领地,“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度”(《论自由》,密尔著,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页。以下引自该书,只注页码)之外的,就是个人自由的领地。要限定这一领地,自然就引出一个问题: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界限。在公共生活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会影响并妨碍他人的利益,比如,我在马路上随便吐痰,就会弄脏市容从而影响他人健康或是有碍观瞻。此时政府的权力必须有所介入,以便公共秩序不受损害。但私人生活领域则无须政府权力干预,因为它不妨碍公共秩序,比如,我家墙壁的颜色就可任由我涂抹,正如电信公司的广告语:我的地盘我做主。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为私人生活开辟出某种空间,这其实是传统社会约定俗成的做法。比如,民间有这样的说法:床上夫妻,床下君子。床上就是私人生活空间,此时的行为外人不便干涉;而床下则是公共领域,其行为须受礼仪制约。然而必须承认的是,在传统社会,这种私人空间相对来说较为狭窄。尤其是在中国的传统社会,由于几代同堂的居住格局,或是风气的守旧,要守住一个私人空间谈何轻易,于是,“隐私”在古代社会就成了奢侈品,这才有政治层面上“家国同构”的模式。
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强调其实与近代市场经济的兴起密切相关。市场经济的前提就是商品的自愿买卖和自由竞争。要守住这样的前提,政府的权力干预必须越小越好,换言之,留给个人自由竞争的空间必须越大越好。若是政府可以指定买卖必须在规定的双方间成交,或是价格不得受需求而调节,那么市场机制随即失灵。我们看到,垄断就是对市场的背叛,是消解市场的最强烈的腐蚀剂,因为它扼制了自由竞争。在此意义上,对于个人自由的最好辩护方式或许就是基于市场的理由。这也就是经济学家为何大多是自由主义者的原因。
这样看来,近代以来个人自由终于有了名正言顺的空间。它不仅体现在个人的生活方式上,而且还体现在个人的择业、居住等权利的不受侵犯(经济自由),更体现在个人的信仰、言论等得以自由表达的权利(政治自由)。如今社会上能够达成的共识是,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当然是必须加以保障的权利,至于生活方式的自由,尤其是少数人不同于主流的生活方式的自由,则是一个不轻易达成共识的问题。这从李银河的言论备受非议中就能看出这一点。凭什么要让人群中少数人的怪异行为拥有正当的权利?鉴于社会上大多数人不能接受这样的性取向和性价值观,难道取消这些权利,就会影响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这就得说到个人自由的价值所在。个人自由就是指每一个人天然拥有的自由权利,而非芸芸众生平均拥有的某种权利。既然权利落实到每一个人,则要充分考虑到每一个人的独特性。生物学家已经指出,不同于其他物种的是,人作为一个物种的历史还相当年轻,因而人种少有旁系亲属,但人种之内却有着更为丰富的个体差异,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要远远大于其他动物之间的差异。恰如一位哲学家所说,人性其实就是多样性。正是这种多样性,蕴含了变异的可能,催生了创新的活力。值得一提的或许是这样一个考古学事实。人类的近亲尼安德特人如今已经绝种,不过就在3万年之前他们还曾生活在地球上。为何他们敌不过后起之秀的现代人祖先?原因恐怕就在于他们少有创新的活力。证据是他们在五千个世代中都制造了同样的刮削器和矛尖。与之可作对照的是,现代人的祖先已知道把兽骨和兽角按照预先构想的设计制成不同外形的工具。于是,这些工具各具特色。正因为变化多端,才有革新进步的可能。当然若从实用角度而言,工具制造得花哨有何用途?但敢于设想制作出花哨的样式恰恰是创新能力的标志。就此而言,人就是一种不甘于呆板、平庸的动物,人类那旺盛的创造力必然也要体现在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性上。人有多样性,这正是自由得以呈现的必要条件。若所有的人在性情、愿望、才智等方面都千篇一律,又何须自由?正如密尔所说:“人类要成为思考中高贵而漂亮的对象,不能靠着把自身中一切个人性的东西都磨成一律,而要靠在他人权利和利益所许可的限度之内把它培养和发扬起来。”(第74页)密尔甚至用中国作为前车之鉴,他说中国人曾经有过灿烂的成就,但如今他们却已静止,因为上千年来他们原封不动而缺乏改进的动力。扼杀多样性、扼杀变异就会导致僵化。
为什么要捍卫个人生活方式的自由?
来源:本站首发 作者:陈蓉霞 时间:2007-09-1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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